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自历史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会同同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完成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图则)编制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编制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图则)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