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其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