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布局、体量、高度、立面、材料、色彩、肌理以及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设置标志牌、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经依法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或者延续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二)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沿墙敷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进行隐蔽或者其他技术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