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涉及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作出审查决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