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六)索要、收受除招标人委托费用以外其他相关人的费用;
(七)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八)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