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六)索要、收受除招标人委托费用以外其他相关人的费用;

(七)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八)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