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三)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六)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