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寺观教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