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并经举办该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意愿,经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宗教院校应当将录取结果报举办该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