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其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制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寺观教堂设立条件的,不得申请设立和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