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其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制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寺观教堂设立条件的,不得申请设立和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