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寺观教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