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二)教育培养在校学生;(三)教育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以及信教公民;(四)研究宗教文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