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第十五条有效举办宗教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经费、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指导宗教院校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和服务。宗教院校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协助做好宗教院校相关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