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举办宗教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经费、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指导宗教院校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和服务。

宗教院校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协助做好宗教院校相关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