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教育培养在校学生;

(三)教育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以及信教公民;

(四)研究宗教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