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发展精细化预警预报体系,增强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提高风险预警公共服务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预警相关工作。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