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信息报送,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敏感性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