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第一时间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新闻、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新闻报道等相关工作。

不同级别的警报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和应急预案向重点乡镇、街道预置电力、通信、交通、消防等抢险救援力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