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机场、港口、物流寄递等场所,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移送衔接,依法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