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涉案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进行,并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抽取样品、鉴别检验等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电子烟的鉴别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