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计价、收费及其他客运服务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乘客对计程计价设备有异议的投诉,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计程计价设备送至法定计量机构实施检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