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将配备情况报备公安机关,并履行相应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

(二)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人员、车辆档案,值班、信息报告等治安保卫制度;

(三)执行公安机关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的各项措施,为公安机关依法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四)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制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