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