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活动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文体广旅、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字化发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