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