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活动,加强兵地融合发展,推动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深度嵌入、优势互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