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