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