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