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项目范围内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