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项目范围内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