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未经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