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