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