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辞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