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跟踪检查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