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