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