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四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