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三)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四)改进工作的措施;(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