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正职报告或者受正职委托的副职报告;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专题性工作的,由政府分管的副职报告;涉及一个部门单一性工作的,由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