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