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一)以入股、合作、联营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二)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三)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四)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