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

(一)以入股、合作、联营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四)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