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七条有效矛盾纠纷调解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有关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首问首办责任制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应单位、组织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或者组织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或者组织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办理,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主动配合。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