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