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依法制作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