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有效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养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