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路因积雪、塌方、水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沿线人民群众支援抢修,尽快通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公路抢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