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退化、沙化、盐渍化农田生态修复,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保护性耕作、轮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