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管理和建设,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渍化。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