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沙区湿地保护,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发挥湿地生态功能,防止土地退化、沙化、盐渍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