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退化、沙化、盐渍化农田生态修复,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保护性耕作、轮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